陈某,女,24岁(年出生),出生地湖北省,中专文化,案发前系北京兴远和信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管X,女,27岁(年出生),出生地湖北省,初中文化,案发前系北京兴远和信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年8月至年8月期间,陈、关X和关(分别处理)在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东闸村经营兴源和信公司,通过拆卸机器、修改序列号、数据清理和使用假冒商标,对回收的“思科”品牌废弃物和旧交换机进行了翻新,并作为新产品销售,销售额超过60万元。
年8月25日,警方将陈某和关某传唤至案发现场,并在现场查获57台不同型号的翻新思科交换机(价值8万余元)、电脑、打印机、思科防伪标识等物品。
事发后,关某的家人代他返还了4.23万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陈某的家人代表陈某返还了5万元。
根据思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经营金额在70万元以上的;陈是主犯,;二,。被告的行为给受害单位造成了巨大损失。被告销售的假冒思科产品导致大量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解,假冒产品质量低下,售后服务无保障,严重贬低思科品牌和涉案商标的市场声誉;第二,被告主要销售翻新机器并从事侵权行为,因此不应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Chen和Guanx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思科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况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惩处。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某和关某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真实和充分的,他们被判有罪。辩护人认为,陈和关某是初犯,自愿认罪并受到惩罚,在到达案发地后如实供认了罪行,他们的家人已经退还了一些钱,关某是共犯。有人建议法院对两名被告采取从轻处罚的意见。
对于销售金额在60万元以下的意见,经调查,根据证人的笔录证词、被告的供词、簿记单和定购单,可以确认,陈某和关某出售的两部手机和翻新机器在包装和记账单上是有区别的,证人张某,谢和侯克的证词可以证实,从兴源和信公司购买的新产品价格远低于官方渠道的产品价格。陈承认,没有在会计表上标注的二手和新的裸机都是翻新的机器。公诉机关确定的销售金额并非不当。因此,法院不会接受辩护人的意见。
建议对关某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经调查,兴元和信公司自成立以来主要从事思科品牌换机翻新销售,运营时间长,销量大,兴元和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关某是陈某的丈夫,销售收入由夫妻共同控制。因此,陈水扁不应被认定为共犯。两被告的行为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辩护人的上述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三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和三十万元罚款。
2、关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处二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十五万元罚金。
3、5万元人民币被存档,以抵消陈的罚款;元,折合关某罚款;依法没收2部手机、2台笔记本电脑、件思科商标、份说明书、1台打印机和57台交换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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