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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为什么也有长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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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2月15日讯据湖南图书馆消息中国古代中原王朝为了抵御北方民族的入侵,修建了逶迤磅礴的长城,以作为重要的军事防御工程。但鲜为人知的是,在中国南方的湖南省境内,也有一处绵延数百里的防御性质的长城——苗疆边墙。

这座边墙的位置,正是古时汉地和苗疆的分割线,对于研究南方民族历史有着无法估量的价值。再加上南方破碎复杂的地形对基础建设构成的挑战,这座苗疆长城宏伟程度虽不及北方长城,却也堪称一道南方奇迹。

西南咽喉:横亘在交通要道上的苗疆

最早在中国古代历史文献中出现的苗民,仅仅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民族概念。直到明代以来,“苗”在汉人眼中才逐渐变得清晰起来,汉人有意识地根据苗民的生活方式、风俗习惯进行人为划分族类,多达几十支系。

现在一般人印象中的苗族

已经是辨识度相当高的现代形象

但广泛分布在西南的苗族本是相当庞杂多样的群体

当然对古代汉人来说,“生苗”“熟苗”的划分方式更为方便。这一般是以接受中央王朝教化程度为标准进行区分的,已经编户齐民、缴纳贡赋的,往往被称作“熟苗”,反之,则以“生苗”冠称,简单粗暴。

“生熟”的划分,表现出来是编户齐民和纳税

背后则是当地是否支持自给自足的定居农业,以及交通上是否足够便利

决定了行政管理和纳粮纳税是否可行▼

随着古代中央王朝对苗民的认识进一步加深,苗疆也从一个较为含糊的地理概念,演变为国家与社会眼中对苗民聚居地的泛称,具有了更深层次的政治意涵,反映在史书上,也就是“湖南苗疆东、南、北三面周围七百余里,环列苗人二千余寨”。

除了洞庭湖平原以及南北交通线沿线之外

更大的区域只能算“生地”▼

苗疆,按照统治类型大致可分为三类,流官统治、土司统治和生界三类。第一种,由朝廷直接任命流官进行直接统治。第二种则是朝廷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委任土司,借由世袭土司在地方的威望和实力进行羁靡统治的办法。第三种生界,就属于中央王朝和地方土司都未能深入影响的化外之地,完全由地方苗民所占控。

土司统治可能是对朝廷来说最方便的一种

而当地土司时间久了,自己也会修起巨大的“城堡”

颇有地方土皇帝的味道

(湖北恩施土司城)

(图片

图虫·创意)▼

元明两代的政策多有延续性,为了深入控制西南地区,中央大举修建驿路,而苗疆就恰好位于从湖广通往云南、贵州的驿站路线之上。除此以外,以都司卫所的军管型政区为依托,在沿途更是修建了一系列的屯堡据点进行护卫。能否打通苗疆走廊咽喉,保障从湖广通往云南交通的畅通,事关帝国西南经略的成败。

湖广行省内部以及对外的主要驿路路线

两条从湘西向西入贵州,与贵州的驿路网络相连▼

然而西南地区的苗民,由于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向来异于汉人,向来桀骜不驯,因此叛服无常。根据相关史料汇总,终明一世,朝廷对苗疆用兵多达数十余次,却始终未能一劳永逸地解决苗患。

既然难以解决,那就只能把他们围起来了。这就是南方长城的修筑背景。

本来也是因为山高路远难以镇压

索性把你们都关在山里不要出来好了

(图像来自googlemap)▼

守圉筑墙:环绕苗疆防御体系的建立

明廷最初修筑的边墙,是以军堡的形式存在,并环绕其间的。

宣德五年,贵州铜仁、湖南湘西相继爆发动乱,明将萧授率先在自己所辖防区修筑二十四座军堡,包围其地并分兵戍守。这类军事戍堡,除起到防守作用外,另有收集情报之功效,同时也肩负着“教化招抚”的使命,标志着明廷的统治力量已初步进入苗疆腹地。

贵州与湖南交界的湖南一侧

就是之后苗疆“边墙”的主要针对对象▼

然而好景不长,到正德、嘉靖年间,湘黔边的苗疆再次出现了大规模的叛乱,而明廷也多次派遣大批军队进山征剿。此后明军改制,在西南改设十三处哨所,以收缩防御。同时,嘉靖帝也决定将苗疆委任给地方少数民族出身的永顺、保靖二土司代管,以减轻朝廷负担。

设置在湘西的永顺宣慰司与保靖州宣慰司

对于湖广行省其实是一块很偏僻的区域

(大致相当于今天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不过这里是通向贵州的要道,必须要重视起来

(图片来自《中国历史地图集》)▼

而那十三处哨所,同样借助了地方土司的土兵力量进行防守,不久后又增设了七营三哨,总计共二十三哨,初步形成了一个针对苗疆的弧形防线。

年,时任辰沅兵备参政的蔡复一,以“营哨罗布,苗路崎岖,难以阻遏窥观”为由,请求朝廷拨款,沿着原来的23处哨所,从铜仁至保靖,修建了一条绵延三百余里的边墙。

这条边墙最终于天启年间完工,只可惜在明清之际的西南战乱中,早期长城逐渐被废弃。近代学者在当地进行田野调查发现,明代的边墙并不完全倚仗地形来修建,反而是由于汉人屯垦移殖的深入,影响了边墙的修建路线,而这条边墙直至清代,仍被政府视作是汉苗之间的界线。

明代堡哨分布及“边墙”示意图

(图片来自——伍新福.明代湘黔边苗疆堡哨边墙考[J].中南民族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02):94-99.)▼

随着明末清初边墙的废弃,汉苗人民的往来也因此逐渐增多,不少苗人开始迁移到汉地定居。但尽管如此,苗民叛乱仍然此起彼伏,而清廷内部也再度出现了倡议修复明代边墙的声音,但都因为工程量大、财力有限,未能实施。

另外,清代也更愿意采用软性控制的手段,将苗民编户入籍,同时设立义学,试图通过教化的手段来使苗民移风易俗。此后越来越多的生苗开始归附朝廷,并与传统的土司形成竞争,清朝反而不那么需要城墙保护边境了。

能软性控制,这硬墙就任由他长草好了

(图片

图虫·创意)▼

只是苗民的加入也未必全是好处。苗汉的人地矛盾随着苗人增长急剧升级,最终在乾隆六十年爆发了清代最大规模的苗民起义。这场苗民起义以贵州松桃厅为起爆点,迅速遍及了整个苗疆,直到嘉庆十一年才被清政府镇压。

明朝的永顺宣慰司成了清朝的永顺“府”

保靖州宣慰司则成了三个“厅”(凤凰、乾州、永绥)

可见朝廷对“生熟”的判断还是有区别

(图片来自《中国历史地图集》)▼

再造苗疆:苗疆的社会变迁

这场苗民起义的规模,让清廷再次意识到了修建苗疆边墙的重要性。

傅鼐常年在西南任官,根据自己为官经验,摸索了出了一套适用于当时苗疆的屯防政策。在其本人主持下,新一轮的苗疆长城建设工程轰轰烈烈地开始了。

这次要搞一套系统性工程

(图片

图虫·创意)▼

新一代边墙长达余里,沿线各类汛堡、碉楼、哨台、炮台、屯卡等加起来接近一千两百个,平均每两百米就有一个碉楼或汛堡。与此同时,傅鼐还大力开展屯田工作,前后总计开垦了12万亩耕地。

“边墙”大致走向

(参考王亚力、刘艳芳的《“苗疆边墙”与凤凰民族文化景观分区》)

(地图来自googlemap)▼

软性剿抚也在进行,苗民减负的政策逐步落实,最高峰时苗民完全无须纳粮当差。此外,蚕桑养殖业、纺织业的推广,以及茶叶等经济作物、玉米等高产杂粮作物的引进,都改变了苗疆的农业经济结构,不但解决了苗民的口粮问题,还使得不少原本贫穷的苗民借此变得富裕起来。

不过这一地区搞农业确实挺困难

吉首以西的湘西很难找到较大的盆地

即使搞起了农耕,与外界的贸易也是必不可少的

(图像来自googlemap)▼

因此此时边墙的功能主要侧重于“治苗”,而非明代边墙的“防苗”,而且汉苗之间的贸易往来却也没有因为边墙的阻隔而有所荒废。

与北方长城内外的汉蒙交易类似,清廷以边墙为中心,设置了多个“墟场”,允许汉苗贸易。在官吏监督之下的边墙贸易,也减少了无良奸商对淳朴苗民的欺诈,缓和了汉苗矛盾,同时也促进了苗疆的社会经济发展,给苗疆边墙在民国遭到第二次废弃提供了条件。

这环形碉堡修得如何

(图片

图虫·创意)▼

值得一提的是,鉴于苗民风俗习惯与内地迥异,帝国在苗疆还保留了苗族习惯法,专门制订了适用于苗民之间的法律——《苗例》,也就是苗地自治的基本法。而帝国中央彰显主权的象征,则是保留“苗例”的最高解释权,即也能用内地法律治理涉苗案件,对于清帝国时期的西南稳定起到了必不可少的作用。

鉴于苗疆屯政中屯租带来的重大经济利益,民国以来的湖南军阀对湘西屯政控制权的争夺也颇为重视。尤其是20世纪30年代湖南军阀何键和陈渠珍之间围绕屯政的控制权,更是引发了年的“革屯”请愿。

而在屯租最严重的地区,更是在抗战爆发前后酿成了年的武装革屯起义。这批起义苗民,除了请求革屯外,还同时举起了抗日救国的大旗,成立了“湘西苗民抗日革屯军”,提出了改善苗民生活、耕者有其田等思想主张。

在军阀何键被调离湖南政坛,国府鸽派军人张治中主湘后,双方通过和平谈判,正式废除了苗疆屯政,并由国军收编地方武装,再统一组织前往抗日前线共赴国难。

现在的“边墙”遗址

(图片

图虫·创意)▼

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行之有效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推进,阻碍内地和苗疆交流的边墙再无必要重建,而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也得到了飞速发展。原本作为区域性防御体系的南方长城,则变成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旅游资源,即将冲刺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成为湘西历史传统的魅力名片。

(图片

图虫·创意)▼

参考文献

王肇磊.论西南苗疆历史地理概念的形成与演变.

阿林保:《抚宪阿奏苗疆均屯告蒇会筹经久章程八条》,《苗疆屯防实录》卷4,《湖湘文库》标点本,长沙:岳麓书社,年。

张振兴.从哨堡到边墙:明代对湘西苗疆治策的演递——兼论明代治苗与土司制度的关系[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35(02):-.

[清]严如熤:《苗防备览》卷15《述往中》,中华文史丛书,台北:华文书局,年。

伍新福.明代湘黔边苗疆堡哨边墙考[J].中南民族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02):94-99.

张应强.边墙兴废与明清苗疆社会[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02):74-81.

赵月耀.论清代湘西苗疆的“边墙贸易”政策[J].怀化学院学报,,28(09):19-22.

黄国信.“苗例”:清王朝湖南新开苗疆地区的法律制度安排与运作实践[J].清史研究,(03):3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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