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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9/12 13:13:00

“润肺”,作为术语本身,是明白无误的。但当用之表述某些具体药物的功效时,含义则歧出不一。其中关键在于历代对“润”的认识不一致,从而在认定药物润肺功效时,所遵循的是不同的依据。

1.从“主治”中提炼的“润肺”功效

在本草史上,中药“功效”专项的出现是在明末以后。此前的本草著作,多是将药物“功效”与“专某病也”的“主”和“陈诊疾之能也”的“治”二项等同看待而参合载录的。故后世对药物功效的认定及术语的选择,尚须从“主”、“治”去提炼。这是认定中药功效的主要方法之一,其本质仍是对药物实际应用的实践总结,是以药物实际治疗作用为依据的。因此这是真实可信且符合临床实际的。依据这种方式认定的“润肺”功效,其着眼点是药物对“肺燥”证的治疗作用,根据“燥则润之”的理论,认为治“燥”证之药则应有“润”的性能功效特点。因此中药学著作中既将具有补养肺阴的药物如沙参、麦冬等认定有“润肺”功效,也将补肺阴的作用并不明显,而是主要是通过宣散肺燥(邪)而治疗肺燥证的药物如桑叶等也认定为有“润肺”功效。其实这两种均用“润肺”表述的功效,显然有所不同。应予区别并择用不同术语。又如川贝母、瓜蒌仁,常用于肺“燥”或肺阴虚证中有燥痰而致咳嗽症候,有化燥痰的功效,并无直接的“润肺”作用。如《医学心悟》之贝母瓜蒌散及《医方集解》之百合固金汤等,并非赖此二药以滋养肺阴,而是借重其化燥痰之力。上述二方之所以润肺,是因方中使用地黄、百合等药之故。因此川贝母、瓜蒌仁的“润肺”功效,是着眼于其化肺中燥痰而止咳,与沙参、麦门冬等的“润肺”亦迥然有别。

2.从“性能”推导的“润肺”功效

中药性能的确定,是以中医辨证理论为基础,以药物相应功效为依据的。因此,不同的性能,均可从特定的角度,反映药物作用的一方面特点。现在当明确某药物性“润(湿)”,并结合四气、五味、归经等理论,可以推导出“润肺”功效。如南北沙参、麦冬、玉竹、百合等,但这些药物的甘、寒或微寒,归肺经,药性“润”等性能实际上是因其具有“润肺”的功效才逐一概括出来的。事实上在本草史上,至近代以前,以性能推导功效并指导临床用药占主导地位。但这样的推导,须有一个前提,即“润”性和其他性能的确定是否准确,取决于其功效是否清楚。

由于古人在确定药物“润燥”性能时,采用了不同的认定依据,故其结论时有抵牾,因而推导的“润肺”功效亦不免与实际不符从而引起纷争。即以药物功效作为依据而言,如没有将单味药的功效与复方的功效区分开来进行认识,则往往将“方有合群之妙用”认定为某药“单用之专长”。如桑叶在治“秋燥”证的“桑杏汤”中,系与豆豉同用,意在“宣肺透邪”,其润肺之功有赖方中之沙参、梨皮;在清燥救肺汤中,是以桑叶与枇杷叶、杏仁同用以“宣肺止咳”,其润燥之药乃是麦门冬、阿胶等品。谓此二方有润燥或润肺之功则可,如谓方中桑叶、杏仁有“润”性而有“润肺”功效则不妥。

前人还将药物的性、味作为确定药物“润”“燥”性能的依据。由于各本理论或经验,故常相互矛盾。如谓“辛能燥”(《医经秘旨》),“辛能润燥”(《汤液本草》),“苦入胃,其气燥”(《针灸甲乙经》),“苦以润燥”(《注解伤寒论》),等等。因此在“润”药的认定上,出入较大,甚至相反。若谓苦能润,则大黄、黄连、黄芩等皆无滋润之性;若谓苦能燥,而生地黄、麦门冬、天门冬等补阴润燥之品皆为苦味之物。即就“润肺”功效而言,如知母,历代多种本草及现代教材和《中国药典》(年版)均认为其有“润肺”之功,而张景岳则说:“夫知母以沉寒之性,本无生气,用以清火则可,用以补阴则何补之有?”吴仪洛《成方切用》也谓:“知柏辛苦大寒,虽曰滋阴,其实燥血”。可见以药物性味确定“润燥”性能,并据以推导“润肺”功效的方法存在不足。药物是否性润,与其性味、气臭之间,只有或然的相关现象,而非本质的必然联系。

药材质地的柔润与枯燥,也是前人认定药性润燥的依据。如石寿棠《医原用药大要论》说:“凡体质柔软,有汁有油者皆润;体质干脆,无汁无油者皆燥。”这一依据显然并不可靠,就是石氏自己亦未能真正按药材质地区分药性润燥。如他将质地干燥、少汁少油之桑叶、菊花、红花、枇杷叶、海浮石等,归入性润之列;而他列为燥性的药中,如牵牛子、葶苈子、椒目等,又并非无汁无油之物。但正是由于将药物质地的柔润性状作为认定其性能濡润的依据,导致一些常用药物的“润肺”功效,成为不实之辞。如百部、紫菀、款冬花三药,现代中药学中无不谓其为“润肺止咳”之类,其含义与麦门冬、百合等药的润肺作用显然不同。其实,在本草学中主要是认识这些药物虽为辛温或苦温之品,但无燥性,亦并无滋养濡润之功。如百部,《本草新编》谓其“不耗气血”,《本草正义》谓其“虽曰微温,然润而不燥,且能开泄降气,凡嗽无不宜之,而尤为久嗽虚嗽必需良药。”并不专主肺燥之咳嗽。紫菀,《本草通玄》谓其“辛而不燥,润而不寒”;《药品化义》谓其“体润”;《本草正义》谓其“不偏于燥”;《本草正》还认为:“劳伤肺肾,水亏金燥而咳喘失血者非所宜。”款冬花,《本草正义》谓其“开泄结气,定逆止喘,专主喘咳,性质功用皆与紫菀绝似……气味虽温,润而不燥。”均未言其“润肺”功效。这些药物不燥,但不等于能润。因此,谓这些药能“润肺”,实由药物性状特点推导而来。或言以上药物蜜炙后能润,但实因加入辅料之故,不能因此称其“润肺”。

3.因作用平和而认定的“润肺”功效

药物是否有“润肺”功效,应以该药是否有濡润肺脏而治疗肺燥证的作用为依据。但前人在认定这一功效时却依据的是多重标准。如将药物作用的平和或峻猛也参合为标准之一。如前述的紫菀,因其“苦而不燥”,款冬花,因其“温而不燥”,百部,因其药性平和,不伤肺阴,亦认定其有“润肺”功效。这显然与“润肺”的本来含义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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